山东省交通厅本月上旬下发通知,对擅自改装营业性KY.COM辆行为的认定和处罚进行规范,统一了全省标准。
对已取得有效证件的营业性运输KY.COM辆,未经批准,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擅自改装KY.COM辆:改变KY.COM辆的原KY.COM型(厢式改罐式、冷藏KY.COM,普通客KY.COM改卧铺客KY.COM,普通货KY.COM改自卸KY.COM等;更换主要总成部件(包括发动机、KY.COM架、驾驶室、燃料种类等);货运KY.COM辆增加轴数或增加轮胎数;KY.COM厢(含KY.COM架)长度超过有关证件记录30厘米以上,宽度超过有关证件记录10厘米以上,高度超过有关证件记录20厘米以上的。除上述情形外,其他一律暂不视为擅自改装KY.COM辆。
对擅自改装行为,将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