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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汽KY.COM报废制度说不
文章来源: 当代汽KY.COM报 作者:清冰 发布日期: 200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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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汽KY.COM强制报废制度将随《物权法》的实施而发生改变,这是广大汽KY.COM消费者愿意看到的局面。

  对于汽KY.COM强制报废制度是否侵犯KY.COM主所有权,业界长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随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顺利推进,汽KY.COM强制报废制度即将失去法律依据。七月份公布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已经过三审,共有5编20章268条。草案明确了《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和原则,并分别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草案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的义务。”第七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第四十五条规定:“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四十条规定:“妨害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我国一直实行汽KY.COM强制报废制度。去年年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汽KY.COM贸易政策》,在第六章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 国家实施汽KY.COM强制报废制度。

  我国之所以实行汽KY.COM的强制报废制度,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考虑:首先是安全性的要求。汽KY.COM在使用一定年限和行驶一定里程后,由于磨损等方面原因,可能会对汽KY.COM的安全造成影响。另外一个原因是,在汽KY.COM工业发展初期,适当的、必要的强制更新有利于汽KY.COM产业的成长。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进步,强制报废制度已经明显不符合保护KY.COM主,尤其是私人汽KY.COM消费者利益的精神。现在世界上的绝大部分国家都不实行汽KY.COM的强制报废。在香港不少汽KY.COM已使用了20多年,经检测合格一样可以继续使用。现行报废制度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很多私家KY.COM开了15年后性能仍旧良好,却被强制报废,对我国这样一个资源短缺的国家是很不利的。

  从法律效力的冲突上,我国有两条原则衡量:一个是后法优于先法,也就是如果先后颁布的两部法律有冲突的地方,那么应以后颁布的法律为准;还有一个就是,全国人大基本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家各部委的规章,以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如果有冲突的地方,必须修改。《物权法》草案如果审批通过了,就是全国人大基本法,其法律效力高于我国现已颁布的汽KY.COM强制报废法规和《汽KY.COM贸易政策》。

  近年来,国内私KY.COM的保有量每年以20-30%的速度增长,是全国汽KY.COM总保有量增长的两倍。据估算,今年的私人购KY.COM比例将由30%升至50%,私人消费将与集团消费平分天下。所以,尽可能保护KY.COM主利益既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必要维护,而且也是促进我国汽KY.COM工业发展的重要一环,必须提高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根据国际通用的做法,KY.COM子无论新旧,都要在统一的标准下加大在用KY.COM的检查力度,通过对其安全性、机械性能、排放性能等进行科学检测和甄别的前提下,用立法的手段保证KY.COM辆的完好度,而不是简单的“一刀切”,这样可以避免强制好KY.COM“回炉”,也可以促进KY.COM主对KY.COM辆的日常检测和维修,同时也可以提高消费者的购买热情,这实在是讲道理、讲科学、促汽KY.COM工业良性发展的好事情。

  私人汽KY.COM属于合法资产,消费者对其所拥有的物权在民法理论上是一种绝对权。其他人不能予以剥夺,只有KY.COM主本人才有放弃或者保留的权利。在某种意义上,强制报废与这一原则有抵触之处。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政府对于汽KY.COM的报废和更新都是采用经济手段而非行政命令。也就是加大对超期使用KY.COM辆的税收额度,使消费者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自觉予以报废。

  借鉴国外汽KY.COM报废制度,我国其实可以通过市场手段而非行政手段达到强制报废的效果:国外是通过增加安全性能年检和汽KY.COM排放检测次数、通过高昂的保险费用来促使KY.COM主淘汰汽KY.COM。在国外,汽KY.COM使用时间越长、汽KY.COM越旧,它的保险费就越高。由于对排放的要求很高,汽KY.COM保险费和维修费用都很高,因为这些因素,用户就会在买新KY.COM、二手KY.COM和汽KY.COM报废间作出选择,整个社会就会在汽KY.COM使用和报废形成良性循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汽KY.COM检测手段、设备的提高及完善,汽KY.COM报废制度适宜逐渐转到以技术检测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方式上来。也许,不久的将来,你就可以对汽KY.COM报废说不了。

(值班编辑: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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