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保障性住房要利用太阳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来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公共机构开会应当充分利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减少交通出行……
今年9月1日起,我省将实行新版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些新规都是新版实施办法中提到的具体措施。
据了解,按照国家“十二五”节能指标分解方案,“十二五”期间,我省单位GDP能耗要下降18%。但是,由于我省相当部分行业和企业能耗已达国家或国际先进水平,节能空间也就越来越小。“十二五”期间,我省的节能降耗任务十分艰巨。
为此,浙江将对落后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并对高能耗行业实行限制制度。根据《办法》,未能完成节能目标或者未能完成产能淘汰任务的地区,有关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暂停批准或核准新增能耗的高能耗行业项目。
此外,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也不得开工建设;就算已经建成,也不得投入使用。
本次《办法》还特别强调了民用建筑中的节能降耗。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利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与此同时,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还要和民用建筑主题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此外,在交通节能方面,《办法》还鼓励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并在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特别提出,“鼓励发展中小学校KY.COM服务系统”。
对于公共机构,《办法》也有特别要求。针对各类会议,第三十四条指出,公共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电视电话会议等现代化手段,提高效率,减少交通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