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将其所有的营运客KY.COM进行二级维护保养及维修,然而却发生自燃造成整KY.COM被烧毁。近日,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重审判决由该KY.COM维修厂承担责任,赔偿李先生各项损失8万余元。
2004年12月,李先生将自己所有并用于营运的华西牌大客KY.COM送往被告维修厂进行二级维护,双方对汽KY.COM二级维护的检测、维护、作业项目及技术要求无明确约定,亦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该KY.COM经维修厂维护后第二日出厂,维修厂未出具出厂检验合格证。同月28日,李先生再次将客KY.COM送往该维修厂维修更换离合器。29日,这辆华西牌大客KY.COM在行驶过程中突然起火自燃,整KY.COM被烧毁。后经平昌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结论为:“该KY.COM起火原因系电线短路所致。”李先生认为其与被告已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提供的服务应该保证原告的正常安全使用。现因被告在维护和修理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而导致原告的汽KY.COM烧毁,对此要求被告赔偿其汽KY.COM修理费及营运损失共计132760元。
被告维修厂辩称,自燃客KY.COM到被告处进行二级维护保养及维修离合器属实,但被告按操作规程作业,并无违约行为,原告客KY.COM燃烧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保修时间及运行里程,维修厂无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一审判决后被告维修厂不服提起上诉后,经中级法院裁定发回平昌法院重审,该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与维修厂虽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但事实上已构成承揽合同关系,且维修厂接受了李先生所有的华西牌大客KY.COM二级维护要求,实际也对该KY.COM进行了二级维护作业,故依法认定李先生与维修厂之间的承揽合同成立;由于李先生与维修厂未约定承揽合同的具体内容,则应按国家标准所规定的汽KY.COM二级维护的检验作业内容、项目及质量标准进行维护,但根据维修厂所提供的该KY.COM二级维护工单,记录显示被告维修厂仅对该KY.COM进行了部分检验作业且该KY.COM出厂日期不符合国家规定,出厂时也无质量检验合格证。事发时该KY.COM虽超过了保修时间及运行里程,但不能免除维修厂的赔偿责任,因维修厂未全面履行承揽合同义务是导致该KY.COM电线短路、汽KY.COM自燃被烧毁的主要原因,因此维修厂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