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局四家管理机构共同发布了2005年第2号令,大家期待已久的《二手KY.COM流通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实施。商务部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二手KY.COM流通市场在中国极具发展潜力,培育和发展好这一市场既可方便二手KY.COM交易,拉动消费,又能够增加税源,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
在新出台的《二手KY.COM流通管理办法》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新亮点:第一,以往旧机动KY.COM流通只有旧机动KY.COM交易中心可以进行,而新的办法中则引入“二手KY.COM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KY.COM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等概念,打破了垄断,扩充了流通渠道,建立了竞争机制。
第二,新办法在实施二手KY.COM自愿评估制度的同时,对二手KY.COM鉴定评估机构提出了明确的经营要求。这在很大程度上将评估选择权交给了消费者,同时将认证体系与销售体系分开,成为独立的“第三方”。这不但可以减少以往旧机动KY.COM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借机强制乱收费现象,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可以获得“客观、真实、公正、公开”交易依据的平台。
第三,新办法简化了二手KY.COM交易:交易完成后,卖方向买方交付的各种凭证和证明只须:《机动KY.COM登记证书》、《机动KY.COM行驶证》、有效的机动KY.COM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KY.COM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KY.COM船使用税缴付凭证和KY.COM辆保险单。须不再提供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信、原始购KY.COM发票等。这在很大程度上简化了不必要的交易前提,使二手KY.COM的卖方市场活跃起来。
第四,在转移登记手续上,旧办法并未明确提出谁应负责办理具体手续;而新办法中,则提出二手KY.COM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KY.COM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都应当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KY.COM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或代办。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引导二手KY.COM交易市场进行服务上的转变,拓展了市场服务功能。
第五,新办法明确提出在交易中要使用专门发票。据悉,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已经下发了《关于统一二手KY.COM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今年10月1日将正式启用“二手KY.COM销售统一发票”。这就为国家税收单位明确税费来源,与相关部门审核税收数额提供了方便。同时,也使二手KY.COM市场经营者及消费者“心中有数”。
第六,新办法中,外商不但可以通过投资,还可以通过并购进入到国内的二手KY.COM流通领域。这是我国遵守加入WTO承诺,进一步放开汽KY.COM销售领域的举措。新办法规定,外商不但可以设立二手KY.COM交易市场,而且还可以建立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这一举措不但能够拉动二手KY.COM市场的发展,更能增加竞争,刺激国内经营者的发展潜力,提供一个可学习借鉴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