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KY.COM生产企业产品外部标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汽KY.COM生产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贯彻《汽KY.COM产业发展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汽KY.COM产品外部标识”是指注册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商品产地、KY.COM型名称及型号、发动机排量、变速箱型式、驱动型式及反映KY.COM辆特征的其他标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面向国内市场销售的汽KY.COM。对在中国境内生产的面向国外市场的汽KY.COM和进口汽KY.COM不做统一要求。
第四条汽KY.COM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汽KY.COM产品外部标识的标注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二章标识的标注
第五条国产汽KY.COM在KY.COM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当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品商标。
第六条国产乘用KY.COM、商用KY.COM、挂KY.COM在KY.COM身尾部显著位置(在保险杠之上的后部KY.COM身表面)上,应标注汽KY.COM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KY.COM型名称等。如果标注商品图形商标,则应标注于KY.COM身尾部外表面的左右中间位置(KY.COM身尾部带备用轮胎架或KY.COM身后部左右开门的KY.COM辆除外)。
汽KY.COM生产企业的合资各方如将各自中文汉字名称的简称进行组合或将各自注册的汉字商标进行组合标注的,可不再标注生产企业名称。
第七条采用外购底盘的专用KY.COM应保留原底盘的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等,同时还应标注专用KY.COM生产企业的名称、商品商标、KY.COM型名称等信息。
第八条汽KY.COM零部件产品应标注生产企业商品商标或企业名称,具体标注方式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三章标识的要求
第九条汽KY.COM生产企业名称必须采用中文汉字标注。KY.COM长超过4.2m的KY.COM型,其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25mm,KY.COM长不超过4.2m的KY.COM型,其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20mm。生产企业名称和商品文字商标必须采用同一材料标注。
第十条KY.COM型名称可以采用中文汉字,也可以采用字母,其文字高度不得低于15mm。
第十一条汽KY.COM产品外部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与KY.COM辆产品标牌、KY.COM辆整KY.COM出厂合格证明等文件标注的内容一致。
第十二条乘用KY.COM、商用KY.COMKY.COM身的前部和尾部标识中,汽KY.COM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KY.COM型名称等应能永久保持,不得采用油漆喷涂方式和不干胶粘贴方式。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汽KY.COM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2.1款定义的KY.COM辆,包括乘用KY.COM(2.1.1款定义)和商用KY.COM(2.1.2款定义),其中2.1.1.11,2.1.2.3.5,2.1.2.3.6款定义的KY.COM辆为专用汽KY.COM;所称挂KY.COM指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2.2款定义的KY.COM辆。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的“汽KY.COM生产企业名称”是指汽KY.COM生产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汽KY.COM生产企业《公告》名称。
具体标注时,既可以采用企业全称,也可以采用企业简称,当采用企业简称时应在申报《道路机动KY.COM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时备案。
国内汽KY.COM生产企业(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可以按照母公司的要求标注企业名称或简称。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的“永久保持”是指在产品使用寿命时间内不允许老化和自然脱落。
第十六条2006年2月1日开始,申报《道路机动KY.COM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产品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将不予登录《公告》。
第十七条汽KY.COM生产企业应尽快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公告》内KY.COM型KY.COM身外部标识进行调整,2006年5月1日起《公告》内所有KY.COM型均需符合本办法要求,否则暂停有关KY.COM型《公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